中国人民大学社团管理规定(修订)

2013-06-24

中国人民大学社团管理规定(修订)

(2003—2004学年校办字43号)

第一条  为了正确发挥社团的作用,加强对社团的管理,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条款的精神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。凡成立社团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并按审批程序接受审批。申请书应提供社团章程,包括宗旨、组织机构、经费来源、活动内容和方式等,以及主要负责人和成员的基本情况,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政治面目、单位和职务等。

第三条  凡成立全校性的社团,须经主管部门(学生经校团委或校学生会、校研究生会,教职工经校工会)签署意见,党报委宣传部审批;各学院范围内成立社团由所在分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审批,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审批单位在接到成立社团的申请后,须在一个月内作出准予成立或不准予成立的书面批复。

第四条  各种社团均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参加,不得建立跨学校、跨地区的社团。社团在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和国家、学校的有关规定,在活跃校园业余文化生活、开拓广大学生的知识面和教职工学术活动等方面发挥健康、积极、有效地作用。

第五条  凡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依据本规定接受管理。全校性学校社团由校团委管理;全校性教职工社团由校工会管理;各学院的社团由所在学院管理。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成员如有变动,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管理单位,并由管理单位报送审批部门备案。社团应于每学期初向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活动计划,学期末报送工作小结。社团除按计划进行活动外,有义务承担学校各部门所交予的任务。

第六条  凡违反本规定者,根据情节轻重,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直至解散其社团。

第七条  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。

第八条  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1989年9月28日校务会议通过的《中国人民大学社团管理规定》同时停止执行。

二00四年三月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