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校内报刊的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报刊管理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报刊是指校内报纸、刊物、黑板报等,不包括国家正式批准的报刊。
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编辑、出版报刊。凡出版校内报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并按审批程序接受审批。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:报刊宗旨、内容、经费来源、发行范围和方式;主编、副主编、编辑及其他工作人员等的基本情况(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政治面目、单位和职务等)。
第四条 凡全校性的群众团体出版报刊须经主管部门(学生经校团委,教职工经校工会)签署意见,报党委宣传部审批,各学院出版报刊须经所在学院分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审批。审批单位在接到出版报刊的申请后,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准予出版或不准予出版的书面批复。各分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批准出版的报刊,应在批准后十天内,将批准书复印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第五条 凡出版报刊,其内容不得违背宪法、法律和国家、学校的有关规定。
第六条 凡被批准的报刊应依据本条规定接受管理。全校性学生群众团体出版的报刊,由校团委管理,教职工群众团体出版的报刊由党委宣传部管理;各分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批准出版的报刊由各分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管理。
报刊编辑部应于每学期初向管理单位报送书面出版计划,学期末报送工作小结。
报刊主编及其成员如有变动,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管理单位,由管理单位报审批单位备案。
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,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直至停止其出版报刊。
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1989年9月28日校务会议通过的《中国人民大学校内报刊管理规定》同时停止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