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,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,营造优良的校园环境,根据《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》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标语宣传品系在校内临时设置的展板、海报、易拉宝、宣传牌、横幅、电子显示屏、灯箱、橱窗、充气式装置、气球条幅、宣传旗帜及规定地点的墙体涂鸦等。
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为我校标语宣传品设置的归口管理部门,保卫处负责巡查标语宣传品设置情况,明德物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楼群违规室内宣传品的清除工作,后勤集团负责其他各处违规宣传品的清除工作。
第四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,必须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符合学校规定的设置标准,必须经过党委宣传部的审批。
第五条 申请设置标语宣传品的,应当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提交《中国人民大学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表》(党委宣传部官网下载,以下简称《审批表》),列明活动的名称及内容、标语宣传品形式及设置时间、地点、数量等,一式四份,附宣传品小样,由主管单位副处及以上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,交党委宣传部审批。
第六条 除遇重大活动或上级单位要求,原则上室外不允许悬挂横幅,明德广场不得设置任何宣传品。海报需张贴在校内各处宣传栏、公告栏内。大型展板应设置于室外空旷处。校内涂鸦只允许于品六楼前墙体及明德书店周围墙体上进行,申请单位依据具体情况申请使用时限,最长不超过2个月。
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,申请在室外设置宣传品(包括墙体涂鸦)的,《审批表》由党委宣传部、保卫处、后勤集团、申请单位各执一份备案。申请在明德楼群、国学馆及逸夫报告厅张贴室内宣传品的,《审批表》由党委宣传部、明德物业、申请单位各执一份备案。申请在其他地点设置室内宣传品的,《审批表》由党委宣传部、后勤集团、申请单位各执一份备案。
第八条 校外单位在校园内设置标语宣传品,有校内合作单位的,须由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;没有校内合作单位的,须由为其提供活动场地的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。
第九条 经审查准予设置标语宣传品的,被批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、地点、数量、规格、内容和期限设置。
第十条 宣传品设置单位应当保证相关设施的安全、牢固和正常使用,确保宣传品整洁美观、无破损、无残缺。
第十一条 宣传品设置不得影响校园面貌和环境卫生,不得影响交通、照明、电力、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。
第十二条 宣传品设置期限届满或者活动结束后,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撤除宣传品,墙体涂鸦到期须由使用单位及时清除。
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、地点、数量、规格、内容和期限设置标语宣传品的,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批评并责令立即自行清除。违者由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清除,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。收费标准由党委宣传部、保卫处和后勤集团按照学校《收费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另行拟定,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,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:中国人民大学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流程